1 實習人員條件
1.1 實習律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1.1.1 本科以上學歷;
1.1.2 已經通過全國司法考試并獲得“法律職業(律師)資格證書”;
1.1.3 無被開除公職的記錄;
1.2 本所原則上不接收實習學員和本科以下學歷的實習律師,但實習學員經名師推薦,實習律師有三年以上法律相關工作經驗,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經本所審批可予接收,但實習學員的實習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2 實習人員申請實習程序
2.1 符合本辦法所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本所執行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執行主任應當對其進行資格及背景審查,結合本所實際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
2.2 經本所批準在本所實習的律師應與本所簽訂《實習協議》,并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權利和義務。
2.3 《實習協議》簽訂后,實習律師應按照律師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實習證》。
2.4 實習律師應于實習證辦理完畢后 3個工作日,向行政辦公室填報和提交以下資料:
4.4.1《實習人員登記表》,
4.4.2學歷證明、資格證書、實習證、身份證、相關榮譽證書以及工作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復印件本所留存存檔);
4.2.3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一張。
2.5 2.3與2.4所涉及文檔及照片共同組成實習律師管理檔案,由行政辦公室統一管理。
2.6 實習律師應于實習證辦理完畢后 10個工作日,一次性向本所繳納實習指導費2400元,在讀碩士或博士研究生繳納1200元。
2.7 實習學員應當自本所批準實習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行政辦公室提交個人簡歷一份。
3 指導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3.1 經吉林省司法廳批準可擔任指導律師的本所律師,均可口頭向執行主任申請擔任實習人員的指導律師,指導律師的擔任以自愿原則為主,但如符合條件的律師無人申請時,執行主任有權根據近年各律師的指導情況進行指派。
3.2 指導律師應當恪守職責,對實習律師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認真指導律師實務訓練,幫助其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律師執業技能,并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建立指導實習記錄,對實習律師進行定期考核。
3.3 實習律師實習期滿之前,指導律師及本所其他律師可口頭向執行主任申請聘用實習律師作律師助理,聘用后按照本所律師助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3.4 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后,指導律師對實習律師的品行表現及執業能力出具客觀的考評意見,并承擔出具虛假考評意見的一切法律后果。
4 實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4.1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服從本所統一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辦公環境及辦公設備。
4.2 實習律師在實習期間,應當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4.2.1 獨立承辦律師業務;
4.2.2 以律師身份在委托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4.2.3 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4.2.4 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4.2.5 以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
4.2.6 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4.2.7 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損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4.2.8 其他損害律師執業形象的行為。
4.3 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前一個月,由指導律師推薦,本人向執行主任提交書面申請,經全體一級合伙人批準,實習期滿后可被本所聘為律師。
5 實習關系的解除
5.1 實習期滿后,雙方實習關系自然解除。
5.2 實習期內,經雙方同意可解除實習關系。
5.3 實習期內,對有下列行為的實習律師,本所有權單方解除實習關系。
5.3.1 違反本所規章制度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5.3.2 提交虛假學歷、工作證明的;
5.3.3 違反本辦法4.2條的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5.4 實習關系解除后,除被本所聘用外,實習律師應當在指導律師的協助下辦理《匯簽表》后方可離開,其管理檔案所有資料不予返還。
6 實習指導費的返還
6.1 實習律師按本辦法的規定被本所律師聘為律師助理或律師,實習指導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返還。
6.1.1 返還標準如下:
6.1.1.1實習律師是博士學歷,實習指導費全額返還;
6.1.1.2實習律師是碩士學歷,返還實習指導費四分之三;
6.1.1.3實習律師是其他學歷,實習指導費返還二分之一;
6.1.1.4上述學歷以實習期間提交學歷證明為準。
6.1.2 返還方法為:根據以上標準,從聘用之日起,在本所工作每滿一年填寫《實習指導費返還申請》,經執行主任批準,返還應返費用的三分之一,全部應返費用分三年返還完畢;未滿三年解除聘用關系的,余額不予返還;
6.2 實習期內,經雙方同意解除實習協議,實習指導費按月折算收取,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實習律師填寫《實習指導費返還申請》,經執行主任批準后返還余額。
6.3 因本辦法5.3條規定被強制解除實習關系的,實習指導費作為違約金不予返還。
6.4 實習律師實習期滿,未被本所聘用的,實習指導費不予返還。 |